(一)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,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、学校、医院、少年儿童活动场所、公园、广场、纪念性场所、饭店、商店、展览馆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游乐场、航空港、候车室等公共场所。
 
  (二)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ꦡ的公共交通工具。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,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。

  (三)遵照国际公约一些规约就能够携犬搭乘家用电梯的,应先及时避让他们人,并展开有郊的或许防护方式,严防惊扰旁人。   (四)携犬出户应当按照束犬链、挂犬牌,由具根本活动力量的人牵领,并自主的避不然人。   (五)理应当即移除犬在野外排泄物的粪水。   (六)不准在居民楼区的通用局部养犬。   (七)不许施暴、遗弃所养的犬。   (八)需不能将死犬带到特定的场地,在植物卫生管理参与平台的参与下开始不存在害处化外理,不恰自由选择放弃一些长眠。   (九)要进行有用办法,避免犬不影响、打扰旁人一切正常衣食住行。

  (十)履行养犬其他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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